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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24 浏览次数: 次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则,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包括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

  (六)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周期为一个季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国税机关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还可以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第一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万元、10万元两档。

  五、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六、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国税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国税机关备查。

  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八、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九、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一、本公告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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